实验室因存储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成为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高发的高危场所,这些化学品主要有何危险特性,该如何科学存储管理,使用时又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
主要危险特性
01燃烧性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中的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等,在条件具备时均可能发生燃烧。

02爆炸性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化学品的均可能由于其化学性和易燃性引发爆炸事故。

03腐蚀性
强酸、强碱等物质能对人体组织、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接触人的皮肤、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时,会引起表皮组织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内部器官被灼伤后可引起炎症,甚至会造成死亡。

04毒害性
许多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当其在人体积累达到一定量时,便会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和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储存方式:按照GB 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1)危险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要求。
(2)遇火、遇湿、遇潮能引起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应储存在耐火等级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不得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燃烧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性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其他物品共存。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①商品数量
②包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③危险标志(包括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准入库。
(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条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
(5)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6)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倒。
(7)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储存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1防爆设施
存放易燃易爆危化品的暂存间、试剂间内的电气设备、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装卸搬运操作工具应采用防爆防静电型。电气线路使用金属管配线时,金属管和接线盒等螺纹旋合连接应紧固牢靠,布线弯曲难度较大的场所可以使用防爆挠性软管连接。
危化品暂存间、试剂间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并定期检测合格
2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气体释放源附近且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安全高度要求如下:
(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比值≥1.2)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2)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1.0≤比值≤1.2)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
(3)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0.8≤比值)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
(4)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0.8<比值<1.0)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 0.5m~1.0m;
(5)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探测器应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定期检测周期不超过1年。

3防静电设施
在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暂存间入口外侧应设置接地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且保障功能正常完好。危化品防爆柜应设置有效的静电接地措施。另外,也需要防雷措施。

4防溢散设施
液体危化品暂存间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储存遇湿燃烧爆炸的物品时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试剂间存放柜的液体危化品应设置托盘防止液体流散。
5通风设施
在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的暂存间应设置强制排风系统,安装防爆排风扇,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试剂间存放柜应设置吸风处理系统,且保障功能完好。
6危化品暂存间堆码
(1)危化品堆码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
(2)除200L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
(3)堆码应符合包装标志要求;包装无堆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堆码高度应不超过3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
(4)采用货架存放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5)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主通道大于或等于200cm;墙距大于或等于50cm;柱距大于或等于3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灯距大于或等于50cm。
7冲淋、洗眼装置
冲淋、洗眼器设置的一般性原则:
(1)救护范围:15米之内;
(2)使用者达到洗眼器的时间不超过10秒钟;
(3)洗眼器不可以越层安装;
(4)洗眼器周围没有电器开关,防止发生意外;
(5)洗眼器水压要求:0.2--0.4Mp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