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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2026年第3号公告解读:5种新增危化品的危险性分类与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6-04-23 来源:莫恩 浏览次数:27次

一、公告发布

2026年4月9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联合公告(2026年第3号),将3-氯丙炔、2-碘酰基苯甲酸、2-重氮乙酰乙酸对硝基苄酯、甲磺酰基叠氮、2-硝基-3-甲基苯甲酸等5种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应急管理部将配套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公告(2026年第3号):将3-氯丙炔等5种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附件: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新增化学品信息

二、5种新增危化品的GHS分类

通过查询公开数据库,汇总了这5种化学品的GHS分类供大家参考。具体以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为准,根据危险特性分类,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

3-氯丙炔 (CAS:624-65-7)

GHS分类:

易燃液体 类别2

急性口服毒性 类别3

急性吸入毒性 类别2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类别1

特异性靶器官 一次接触 类别3(呼吸道刺激)

危害水生环境-慢性危险 类别3

2-碘酰基苯甲酸 (CAS:61717-82-6)

GHS分类:

目前在公开的数据库中,尚无关于2-碘酰基苯甲酸的分类。

甲磺酰基叠氮  (CAS:1516-70-7)

GHS分类:

目前在公开的数据库中,尚无关于甲磺酰基叠氮的分类。

2-硝基-3-甲基苯甲酸 (CAS:5437-38-7)

GHS分类:

目前在公开的数据库中,尚无关于2-硝基-3-甲基苯甲酸的分类。

三、事故警示案例

此次列入《目录》的 5 种化学品,均与历史上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密切相关。正是这些事故暴露出的重大安全风险、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充分凸显了对其实施严格管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更加清晰地展现其现实危害与监管依据,下面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3-氯丙炔

2024年1月20日19时46分许,菏泽市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西北一非法生产窝点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989.85 万元。经检测,3-氯丙炔为爆炸性物质。现场人员使用电焊机大电流切割蒸馏釜侧上方冷凝器的钢支架时产生的电弧或高温焊渣,引起蒸馏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接着引起蒸馏釜南侧1台水洗中和釜和2台氯化反应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4台釜全部解体并伴随极强的冲击波,导致现场人员伤亡、易燃物料燃烧、厂房及设备设施严重损毁、大量碎片飞出、院内建筑物倒塌、周边企业和村庄的房屋受损。

【来源: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碘酰基苯甲酸

2025年3月11日15时30分发生于江苏省泰州市工业园区的燃爆事故。事故因企业在中试车间非法试验生产2-碘酰基苯甲酸,未履行立项、安评、环评等手续,擅自用丙酮替代溶剂、违规在密闭空间晾干湿品,导致残留丙酮蒸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静电闪燃引发爆炸,叠加企业风险辨识缺失、无防爆与防静电措施、现场管理混乱及属地监管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爆炸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639.3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江苏惠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11”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重氮乙酰乙酸对硝基苄酯/甲磺酰基叠氮

2025年3月20日11时9分许,位于周口市项城市的周口红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83万元。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发车间6号脱溶鉴长时间加热导致釜内叠氮化合物超温分解爆炸,引发车间钢平台楼梯下违规堆积的叠氮化合物绚爆,造成生产车间操作人员伤亡,爆炸冲击波导致维修房顶人员坠落、伤亡。

【来源:周口项城红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硝基-3-甲基苯甲酸

2025年5月27日11时53分许,潍坊市高密市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12 人死亡、19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860.20万元。企业自行开发的2-硝基-3-甲基苯甲酸连续流生产工艺技术有缺陷,生产运行不稳定,物料易积聚堵塞;未经严格实验,擅自掺投质量不合格的间甲基苯甲酸作为原料,导致硝化产物晶型变化,离心脱酸不彻底,硝化物中硝酸含量增加,热稳定性下降:积聚在管链机中的硝化物在输送过程中反复受挤压、摩擦升温,叠加与硝酸反应放热等因素,导致积聚在管链机中的硝化物持续蓄热升温,逐步达到分解温度引发爆炸,进而引发湿料仓及硝化单元其他设备内的硝化物料爆炸。

四、政策影响解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更要注意的是,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也作出了完全一致的刚性要求!

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经营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运输管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禁止委托个人或无资质单位。托运前企业核验承运方资质,确保其具备对应类别危货运输资质(如剧毒、爆炸品类需专项资质);并按相关法规要求完成分类、包装、标签,并随车携带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储存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剧毒及重大危险源类需单独存放、双人收发保管。

鉴定需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0 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开展化学品危险性分类鉴定,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危险公示标签,依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落实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