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如何界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规定,国家对易制市化学品的生产,购买、运输和进日、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务管部、生主管部门关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易制毒化学品以列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名目录》的为准。
对易制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哪些具体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1)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禁止走私或非法运输易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运输。
(3)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种、数量、运人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5)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得承运。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询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6)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2危险废物
1.危险废物如何界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对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有哪些具体要求?
(1)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2)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4)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6)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医疗废物
1.医疗废物如何界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将医疗废物定义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他危害性的废物。
2.对医疗废物道路运输有哪些具体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
(1)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4民爆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将民用爆炸物品定义为: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品警器材。
2006年11月9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发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民用爆炸物品以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为准,且共有5大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因此,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申请的主体为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而其许可的主体为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而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的许可、处罚均不涉及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故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其经营范围不能写“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不能对违法、违规的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进行处罚,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将烟花爆竹定义为:烟花爆市能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托运人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提出申请,并提交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从事危运输的资格证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等有关材料。
(2)公安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承运人应按照《烟花爆竹道路可证》的许可事项(如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运输。
(3)承运人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该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示标志,要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同时要求,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人;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即为合法运输,但其许可的前提是企业、从业人员、车辆要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格:同时,执法主体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不涉及交通运输部门。
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可参照《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条件》(GB 20300-2006)。
6液化天然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将燃气定义为: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日常生活广泛使用的罐装民用“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货物第2类气体(UN10S于城镇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
(1)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
(3)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