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是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用于突出对危险化学品的重点监管,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名录。
目前执行的是首批和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 2011 年公布,列明了60种危险化学品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2013年2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安监总管三〔2013〕12号文,发布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有14种危险化学品列入了“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

至此,有74种危险化学品被列入了“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还包括在温度 20℃和标准大气压 101.3kPa 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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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气体类别 1(爆炸下限≤13% 或爆炸极限范围≥12% 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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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类别 1(闭杯闪点 < 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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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液体类别 1(与空气接触不到 5 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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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固体类别 1(与空气接触不到 5 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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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 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 1 分钟内释放 10 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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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需要注意什么?
• 建设项目审查更严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而其他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审查要求相对较低。
• 执法检查频率更高: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检查频次和力度都大于其他危化品企业。
• 安全设施与自动化控制要求更高: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增设和完善必要的紧急停车和紧急切断系统;对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数据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录。
• 人员资质要求更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于其他危化品企业,人员资质要求相对没有这么严格。
• 风险评估要求更高: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 3 年进行一次,而其他危化品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周期可能没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相对较低。
• 应急管理更完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应急处置、防范措施、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制定更详细、针对性更强的应急处置原则。





